(2016)湘0112执46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余海燕与陆骏、贾亚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海燕,陆骏,贾亚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2执46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余海燕,男,197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县,。被执行人陆骏,男,199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被执行人贾亚彤,男,199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申请执行人余海燕与被执行人陆骏、贾亚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执行。现因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5)望民初字第025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 靖审判员 易超群审判员 孙浩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