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4民初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蓬莱市大辛店长岭建材经销处与门立山、赵立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蓬莱市大辛店长岭建材经销处,门立山,赵立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4民初171号原告:蓬莱市大辛店长岭建材经销处。地址山东省蓬莱市大辛店镇河西村。经营者:迟建,男,197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被告:门立山,男,196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被告:赵立芳,女,196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蓬莱市大辛店长岭建材经销处与被告门立山、赵立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蓬莱市大辛店长岭建材经销处撤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有勤人民陪审员 张 虎人民陪审员 范吉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爱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