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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屯执字第1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长治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山西亨德谊食品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屯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屯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长治市分行,山西亨德谊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屯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屯执字第13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长治市分行。负责人:范麦义,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山西亨德谊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谷振安,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长治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山西亨德谊食品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山西亨德谊食品有限公司十日内缴纳借款本金480万元并缴纳借款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及实现申请人执行人债权的费用。但被执行人山西亨德谊食品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5年8月6日以(2015)屯执字第13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山西亨德谊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长治市屯留县康庄工业园区的地号为2420023001号的土地使用权。因经过三次拍卖均流拍,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长治市分行申请变卖被执行人山西亨德谊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长治市屯留县康庄工业园区的地号为2420023001号的土地使用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变卖被执行人山西亨德谊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长治市屯留县康庄工业园区的地号为2420023001号的土地使用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向军人民陪审员  张丽君人民陪审员  吕慧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健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