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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执监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周口市长融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口市长融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刘红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6执监423号申请执行人:周口市长融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交通路西段。组织机构代码:571036613。法定代表人:邵天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素杰,女,1978年7月30日生,汉族,住周口市川汇区七一东路**号附**号。身份证号码:4127011978********。被执行人:刘红丽,女,1977年5月15日生,住周口市川汇区工业基地黄滩村*组。身份证号码:4127011977********。周口市长融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刘红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以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长期未结为由,于2017年6月8日向我院申请提级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川民初字第04539号民事调解书由项城市人民法院执行。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项城市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袁亚坚审判员  胡全新审判员  李全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