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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222民初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李成祥与瞿元善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祥,瞿元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222民初687号原告:李成祥,男,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成,青海知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瞿元善,男,197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李成祥与被告瞿元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李成祥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成祥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成祥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李成祥负担。审 判 长 王 文 辉审 判 员 任 培 莲代理审判员 拉浪华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沈 燕 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