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222民初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李成祥与瞿元善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祥,瞿元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222民初687号原告:李成祥,男,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成,青海知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瞿元善,男,197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李成祥与被告瞿元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李成祥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成祥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成祥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李成祥负担。审 判 长 王 文 辉审 判 员 任 培 莲代理审判员 拉浪华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沈 燕 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