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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执1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临沂市兰山区庆丰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临沂军兴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市兰山区庆丰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临沂军兴矿业有限公司,山东军星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孙源军,卢立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02执1133号申请执行人:临沂市兰山区庆丰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涑河北街29号,组织机构代码:31280880-X。法定代表人:蒋文超,总经理。被执行人:临沂军兴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金雀山路162-1号,组织机构代码:69807020-2。法定代表人:孙源军,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军星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金雀山路162-1,组织机构代码:73927482-7。法定代表人:孙源军,总经理。被执行人:孙源军,男,1961年9月14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卢立莲,女,1978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本案在执行临沂市兰山区庆丰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与临沂军兴矿业有限公司、山东军星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孙源军、卢立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现已查明的财产不宜立即强制执行,未发现可以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事实及证据,申请人亦未向本院提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可变更、追加被执行人事实和证据,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880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未清偿,在本案中应承担的各项诉讼、执行费用亦未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进审判员 葛志刚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德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