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财保1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钢、赵杰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钢,赵杰,付翠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财保103号之一申请人:王钢,男,196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硚口区。委托代理人:刘佳,湖北速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申请人:赵杰,男,198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东西湖区人,住武汉市东西湖区。被申请人:付翠,女,1987年1月3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洪山区人,住址同上。申请人王钢与被申请人赵杰、付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2017)鄂0116财保103号民事裁定,并据此于2017年4月26日依法对赵杰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的不动产予以查封。至2017年6月15日,申请人王钢未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因申请人王钢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未在法定期间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应依法解除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赵杰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的不动产的查封。案件申请费2670元,由王钢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孟耀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易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