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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21民初1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武兴强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兴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421民初1385号原告武兴强。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赵相飞,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峰,系该公司职员。原告武兴强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兴强、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峰到庭参加了诉讼,��该案已审理终结。原告武兴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给付保险金26300.00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邮寄送达费。事实与理由:原告系辽P×××××号大货车实际所有权人,该车挂靠在绥中县汇金运输车队名下,2014年10月15日,原告的货车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其中车辆损失险限额为265000.00元,保险截止日为2015年10月14日。2015年9月6日,原告的车辆在磴口县××63公里+700路段发生交通事故,支付车辆施救费11800.00元,车辆修理费14500.00元,损失金额合计26300.00元,交警部门认定原告的雇员马传华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请求法院支付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辩称,该事故原告所有的车辆在本次事故负次要责任,对其主张的合理损失应扣除对方交强险2000.00元,剩余的金额我公司在���辆损失险限额范围内按照30%赔付,保险公司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等间接费用。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9月6日10时30分许,马传华驾驶辽P×××××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磴口县X723线(陕哈县)由南向北行驶,当车行驶至X723线(陕哈线)63公里+700米附近时,与沿小关井乡道由东向西左转弯驶入X723线(陕哈线)的卫培珍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的薛维山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磴口大队认定马传华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卫培珍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辽P×××××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的所有权人为武兴强。车辆施救费为11800.00元,庭后经原、被���协商一致同意车辆损失为130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武兴强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签订的车辆保险合同出自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武兴强依约向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投保,并足额交纳了保险费,现武兴强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有权要求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依约承担给付保险金的合同义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给付原告武兴强经济损失11800.00元+13000.00元=24800.00元。综上所述,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给付原告武兴强车辆各项经济损失248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开户行:绥中长丰村镇银行兴隆支行,户名:绥中县人民法院,行号3×××5、开户账号:2×××5)。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00元,减半收取230.00元,邮寄费80.00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君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天舒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