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2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城支行与刘思良、王燕芳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城支行,刘思良,王燕芳,李敏,黎成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2275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城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荔乡路19号第二层。负责人:麦愈强,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刘思良,男,198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被执行人:王燕芳,女,198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被执行人:李敏,女,198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被执行人:黎成达,男,198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城支行与被执行人刘思良、王燕芳、黎成达、李敏仲裁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6372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执行。经查,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黎成达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文审判员 周 晖审判员 胡小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XX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