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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民初2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湖南银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谭德平、庞伍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银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谭德平,庞伍妹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2881号原告:湖南银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中意一路1197号。法定代表人:曾胜泽,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强,湖南中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德平。被告:庞伍妹。原告湖南银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谭德平、庞伍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湖南银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谭德平、庞伍妹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对自己的诉讼权利进行处分,该申请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对原告撤回对被告谭德平、庞伍妹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银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谭德平、庞伍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湖南银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周长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邹 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