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民终1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喻关六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喻关六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民终1910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喻关六,男,1938年3月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住贵州省黔西县金碧镇绿丰村第*组。上诉人喻关六因与张利华、黔西县金兰镇青华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2017)黔0522民初5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喻关六的上诉请求: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我的胞兄喻关银系原猴场乡新兰大队五组人(现为金兰镇青华村),因其无子女,1989年农历腊月二十三日写下遗嘱,遗嘱中他的承包地、竹林、房屋、地基等都交给我继承,我尽了生养死葬的义务。1995年,喻关银死亡后,青华村委会以死亡绝户为由将该土地转包给本村村民张利华;而2016年7月,张利华转包的该土地又进行了流转,并获取流转费11778.00元。上诉人系喻关银的第二顺序继承人,是可以继续承包其土地的,故该土地流转的收益应属上诉人所有,第三人黔西县金兰镇青华村民委员会应负连带责任。综上,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责令黔西县人民法院对上诉人的诉求予以受理。本院经审理查明,本案系因喻关六履行了对其兄喻关银的生养死葬义务后,请求按照喻关银生前遗嘱继承其承包的土地而引发的纠纷。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之规定,上诉人喻关银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原审依法不予受理正确,但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据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一审裁定不予受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华业审判员 龙飞燕审判员 宗慧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