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4民初1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珲春市百渡时尚旅馆一分店与张树春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珲春市百渡时尚旅馆一分店,张树春
案由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4民初1500号原告:珲春市百渡时尚旅馆一分店,住所珲春市。经营者:吴道林,系该店店主。被告:张树春,男,1967年3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铁力区铁力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珲春市百渡时尚旅馆一分店与被告张树春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珲春市百渡时尚旅馆一分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珲春市百渡时尚旅馆一分店负担。审判员 李围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XX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