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3执7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苏子兑生、黄长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子兑生,黄长辉,黄桂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3执7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苏子兑生,男,197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桂林市。被执行人:黄长辉,男,197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桂林市叠彩区。被执行人:黄桂华,女,198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桂林市叠彩区。本院在执行苏子兑生与黄长辉、黄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黄长辉、黄桂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苏子兑生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扣划黄桂华的银行存款1760元。经过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黄长辉、黄桂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文 华审判员 罗 敏审判员 陈国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军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