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724民初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林娟与吴霞、冉晓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林娟,吴霞,冉晓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724民初673号原告:王林娟。被告:吴霞。被告:冉晓坤。原告王林娟与被告吴霞、冉晓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林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霞、冉晓坤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王林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本金4万元;2、要求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20日、8月被告吴霞以资金周转为由两次向原告借款4万元,并出具借条,后原告要求还款,被告吴霞拒不归还。被告冉晓坤系被告吴霞之夫,该借款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故要求二被告共同归还借款4万元。被告吴霞、冉晓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视为自愿放弃答辩权利。原告提交证据:借条原件一份。被告吴霞、冉晓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证据材料,视为其自愿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吴霞与被告冉晓坤系夫妻关系,2013年11月15日登记结婚。2016年3月20日被告吴霞向原告王林娟借款2万元,2016年农历8月被告吴霞又向原告借款2万元,均出具借条。借款本金至今未归还。原告于2017年2月27日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本金4万元。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根据原告王林娟提供的借条,可以认定被告吴霞欠原告借款本金共计4万元的事实,被告吴霞应当承担还款责任。被告冉晓坤与吴霞系夫妻关系,被告冉晓坤应与被告吴霞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霞、冉晓坤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林娟借款本金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吴霞、冉晓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崔 嵬审 判 员  冯芝娟人民陪审员  秦 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