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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9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温鹏飞、张立花等与王希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鹏飞,温鹏燕,张立花,王希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9485号原告温鹏飞,男,1984年12月12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原告温鹏燕,女,1990年1月31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原告张立花,女,1959年1月8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王希田,男,1972年8月6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温鹏飞、温鹏燕、张立花与被告王希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温鹏飞、温鹏燕、张立花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希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温鹏飞、温鹏燕、张立花自愿撤回对被告王希田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鹏飞、温鹏燕、张立花撤回起诉。审判员  孔祥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达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