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9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温鹏飞、张立花等与王希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鹏飞,温鹏燕,张立花,王希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9485号原告温鹏飞,男,1984年12月12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原告温鹏燕,女,1990年1月31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原告张立花,女,1959年1月8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王希田,男,1972年8月6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温鹏飞、温鹏燕、张立花与被告王希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温鹏飞、温鹏燕、张立花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希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温鹏飞、温鹏燕、张立花自愿撤回对被告王希田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鹏飞、温鹏燕、张立花撤回起诉。审判员 孔祥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达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