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5民初1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张红霞与晋城市四季花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霞,晋城市四季花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晋城市兴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25民初1025号原告:张红霞,女,1975年7月2日生,汉族,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现住山西省晋城市城区。委托代理人:申伟利,山西华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晋城市四季花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泽州县南村镇杨洼村。法定代表人:靳光明,任该公司经理。被告:晋城市兴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经济适用房小区(龙凤苑小区)。法定代表人:王志军,任该公司经理。原告张红霞诉被告晋城市四季花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晋城市兴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红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祥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