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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4民初1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罗益华与泮金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益华,泮金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24民初1904号原告:罗益华,男,196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松阳县。被告:泮金延,男,197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松阳县。原告罗益华与被告泮金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一、被告泮金延归还原告借款40000元;二、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6月20日,被告泮金延向原告罗益华借款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本金40000元。经原告催讨后,被告未归还借款。故原告诉至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泮金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罗益华借款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泮金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章晓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周斌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