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台民黄初字第00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台安县鑫海实业有限公司与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安县鑫海实业有限公司,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台民黄初字第00380号原告:台安县鑫海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恩海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安县鑫海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安县鑫海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台安县鑫海实业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力。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安县鑫海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40元,减半收取10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鹏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