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执1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徐奕培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奕培,杨明辉,陈力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1047号申请执行人徐奕培,男,1964年6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英德市。申请执行人杨明辉,男,196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英德市。被执行人陈力求,男,1934年6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西城区。关于徐奕培,杨明辉申请执行陈力求其他民事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223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奕培,杨明辉已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在执行期间内,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2233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玉荣审 判 员 罗 涛代理审判员 杨晓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