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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02民初1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顾怀敏、汪太洋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顾怀敏,汪太洋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402民初1122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委托代理人:倪再辉,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顾怀敏,女,汉族,1981年12月25日生,贵州省平坝县人,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县。被告汪太洋,男,汉族,1980年7月7日生,贵州省平坝县人,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县。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顾怀敏、汪太洋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付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人倪再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怀敏、汪太洋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垫付款本金30000元;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263.43元(欠款额10%的当月违约金,及按欠款额日千分之一计算至2017年3月6日的迟延履行违约金,并要求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判令以上所列其他被告对被告一的还款义务在最高额担保额度内承担担保责任;4.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邮寄费、保全费用、鉴定费等诉讼费用及原告为追偿全款而支付的律师费或其他费用由被告承当。事实及理由,垫付宝是由原告推出的,由原告替买方会员(以下简称用户)向卖方会员(以下简称商户)垫付消费款,再由用户在还款日前偿还垫付款的服务,即垫付宝提供的是垫付消费款的服务。要享受垫付宝服务,首先要在垫付宝网站(网址××)注册成为垫付宝会员,注册成功后,原告会为会员分配唯一的垫付宝账户,并由会员本人设定登录密码。垫付宝会员分为两类,一类是买方会员,其出于消费目的,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我们称之为用户,另一类会员是卖方会员,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我们称之为商户。由于垫付宝是为用户垫付消费款,故对用户规定了授信程序。用户注册成为会员后,要和原告签订《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提供抵押财产,并签订授权书、担保函等,原告根据用户提供的财产情况,授予其一定的信用额度,并在其账户中形成账目单、还款日及授信额度等内容。在信用额度范围内,原告可以替用户垫付消费款给商户,垫付款项的方式是原告将与交易金额等额的垫付宝额度在扣除向商户收取的服务费(垫付消费额的2%或2.4%)后,划拨到商户的垫付宝账户中,商户收到额度后,即可用额度到其他商户处消费,也可以选择向原告申请体现。对用户而言,在一个账单周期内原告替其垫付消费款不计利息,不收取任何费用,但用户须依约在还款日前将垫付款项如数归还原告,如果逾期须依照《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商户而言,原告依照《垫付宝交易协议》的约定,向其收取所垫付消费款一定比例(2%或2.4%)的服务费。本案被告一即为垫付宝用户,原告替其垫付消费情况如下:2016年11月21日,在商户张斌处垫付消费款25000元;2016年11月21日。在商户赵卫云处垫付消费款5000元。以上原告替被告一垫付的消费款,被告一仅还原告215.53元,尚欠29784.47元拒不归还原告,其余被告也拒绝不承担担保责任,特起诉至法院。被告顾怀敏未作答辩,亦未出庭核对原告所举的证据。被告汪太洋未作答辩,亦未出庭核对原告所举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垫富宝公司)推出为买方会员(以下简称用户)和卖方会员(以下简称商户)提供垫付消费款网上会员制服务平台。要享受垫付宝服务,首先要在垫付宝网站(网址××)注册成为垫付宝会员。被告顾怀敏于2016年4月8日在垫付宝网站(网址××)上注册成为会员。同日,并与原告垫富宝公司签订《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约定:甲方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乙方顾怀敏,双方承诺:乙方自愿在甲方指定网络平台—垫付宝网站(网址为××,下称垫付宝)注册成为会员,授权垫付宝网站按照乙方在网上的指令进行操作,乙方不可撤销地承诺完全遵守本合约、垫付宝网站的各项规则及网页提示。在会员进行商品或者服务交易时,甲方替垫付宝买方会员直接垫付消费款项支付给垫付宝卖方会员,买方会员按约定将垫付款定期归还甲方。甲方根据乙方向垫付宝网站所提供的资料以及自身实际情况,向乙方授予一定的信用额度,该额度用于乙方到垫付宝会员处消费使用。乙方在垫付宝网站取得了会员资格并取得了授信额度,乙方使用垫付宝账户内的信用额度进行消费,就对甲方负有偿还垫付款项的义务。垫付宝网站上发布的须乙方遵守的各项协议、规则、细则、条款中,“垫付宝”指代甲方,“会员”指代“乙方”。乙方向甲方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授信资料后,甲方将根据乙方的资信状况核定乙方的信用额度和还款期限,并视乙方的消费、还款情况的资信情况的变化调整其信用额度。在会员期间进行商品或者服务时,乙方使用额度进行消费后,甲方替乙方垫付消费款项支付给垫付宝卖方会员,乙方按约定将垫付款定期归还甲方。乙方同意按照垫付宝网站上明确的还款期限及还款方式,按时足额偿还甲方代乙方垫付的消费款项。乙方同意按照垫付宝网站上列明的服务费收费标准,按时足额向甲方交纳服务费。乙方同意如乙方违约,甲方每扣留乙方提供的抵押物一次,乙方须向甲方交纳违约金10000元。乙方须赔偿因违约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及甲方为维护和实现本合约项下的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实际发生的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变卖非、追车费等)。乙方应按照垫付宝网站上的乙方和甲方达成的其垫付宝账户账单日、还款日以及垫付宝网站上约定的时间、方式等核算账单,并按时足额还款,并遵守垫付宝网站发布的垫付宝还款规则。乙方未按时足额偿还甲方代乙方垫付的消费款项及其他款项的,乙方须按欠款总额的10%向甲方交纳当月违约金,且乙方在未还清款项之前,每逾期1日须按欠款额的1‰向甲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本合约一式两份,在安顺市榕奕公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签署,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公章见证人(签字、指印):吴萍签字并捺手印乙方(自然人签字或者公司盖章):顾怀敏2014年4月8日。2016年4月8日,被告顾怀敏向原告垫富宝公司出具担保函(LS10):为保证本人顾怀敏(身份证号)能够切实履行与贵公司签订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中的还款义务,本人自愿以登记在本人名下的车辆作为抵押物向贵公司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物信息:车辆所有人顾怀敏,车牌号贵A×××××,车架LRDV7PECXEL013301.因本人未按期足额向贵公司垫付款,贵公司可以扣留抵押物。每扣留抵押物一次,本人同意向贵公司交纳违约金10000元,且本人同意贵公司无须通知本人即可对抵押物进行处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抵押物受偿。承诺人:顾怀敏签字并捺手印2016年4月8日见证人:吴萍签字并捺手印2016年4月8日。2016年4月8日,被告汪太洋向原告垫富宝公司出具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LS2):本人自愿为债务人在领用合约项下对贵公司所负债务之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出具本《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LS2)》。本人同意,债务人签订了债务人任一领用合约,即视为本人同意为任一领用合约项下的合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人同意对债务人项下的债务人的所有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和无限连带赔偿责任。保证人:汪太洋债务人:顾怀敏签字并捺手印身份证号码:522526198012251228保证人与债务人的关系:配偶见证人:吴萍2016年4月8日并附被告汪太洋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015年12月4日,张斌在垫付宝网站(网址××)上注册成为会员。2015年6月19日,赵卫云在垫付宝网站(网址××)上注册成为会员。2016年11月21日,原告垫富宝有限公司替被告顾怀敏向商户张斌支出垫付宝款项金额25000元、向商户赵卫云支出垫付宝款项金额5000元,还款日为每月20日。现原告以被告不按时足额偿还垫付款为由,提出如前诉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自愿减少对违约金的请求,即以未偿还的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支付违约金,系原告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未加重被告所负债务,本院予以准许。上述事实有原告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担保函》LS10、贵A×××××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一份、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LS2)、垫富宝公司管理系统的截屏11页、PLATMS管理平台截图1页、垫付宝会员信息截屏7页并经庭审出示、认证,足以采信。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原告垫富宝有限公司与被告顾怀敏签订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真实合法有效。2016年11月21日,原告垫富宝有限公司替被告顾怀敏向商户张斌支出垫付款25000元,向商户赵卫云支出垫付款5000元。在2016年12月20日还款日期到以后,被告顾怀敏未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还款义务,原告请求被告顾怀敏偿还垫付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自认原告归还垫付款本金215.53元,故被告顾怀敏尚欠原告垫富宝公司的垫付宝本金金额为29784.47元。对于原告请求被告违约金的诉请,因为在2016年11月20日还款日到期之后,被告没有按时偿还垫付款,原告诉请被告顾怀敏按照年利率24%支付违约金的诉请低于合约中对违约金的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诉请的公告费、邮寄费、保全费用、鉴定费以及原告为追偿欠款而支付的律师费或其他费用,因为公告费、邮寄费、保全费用、鉴定费并未实际产生,以及原告为追偿欠款而支付的律师费或其他费用没有提交证据证明产生的金额,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汪太洋向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出具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承诺为被告顾怀敏向原告所欠的所有款项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和无限连带赔偿责任,故原告请求被告汪太洋对被告顾怀敏应当向原告偿还的本金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顾怀敏、汪太洋不到庭参加诉讼,自动放弃权利,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顾怀敏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垫付款本金人民币29784.47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欠款本金29784.47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从2016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欠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汪太洋对被告顾怀敏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8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41元,由被告顾怀敏、汪太洋负担(该款已由原告预交,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原告不再向本院退取)。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付   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邓芸(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