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3执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南京恒星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乌拉特前旗纳川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恒星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乌拉特前旗纳川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3执741号申请执行人南京恒星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伟年,系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乌拉特前旗纳川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跃林,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南京恒星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乌拉特前旗纳川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现查封被执行人乌拉特前旗纳川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待分配,故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内0823民初37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苗 旺审判员 曹 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