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02执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02执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的(2016)甘0302民初16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高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6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李某某的银行存款1700元,剩余各项经济损失91011.19元,因被执行人李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无法查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中的各项经济损失88706.19元、诉讼费1033元,暂无法得以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暂缓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 驰审判员 董开荣审判员 陈 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紫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