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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4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周至县阳化南沟建材厂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周至县阳化南沟建材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4执17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被执行人李某某,女。被执行人周至县阳化南沟建材厂,住址:周至县四屯镇东阳化村。负责人陈某某,男。张某某与李某某、周至县阳化南沟建材厂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照本院(2016)陕0124民初1833号民事调解书,本案执行标的为:案件款10522元、执行费60元。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向李某某、周至县阳化南沟建材厂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本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其未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另本院对张某某司法救助1000元。经查银行、车辆、房管等部门,未发现李某某、周至县阳化南沟建材厂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24执17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XX军审判员  赵建峰审判员  赵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郝雯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