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执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重庆辉芸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形色区域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辉芸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形色区域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293号申请人:重庆辉芸商贸有限公司,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法定代表人苏云。被执行人:重庆形色区域装饰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法定代表人文波。关于重庆辉芸商贸有限公司与重庆形色区域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属于重庆南岸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现已将该案委托至重庆南岸区人民法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7)川0903执2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 驿审判员 唐 晓 凰审判员 苟 琼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浩(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