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1民初2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安徽埃克森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南兴鹏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埃克森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兴鹏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1民初2486号申请人:安徽埃克森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经济开发区埃克森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771136678F。法定代表人:罗文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贻刚,该公司法务。被申请人:湖南兴鹏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天顶街道桐梓坡西路328号人印创业基地4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68950761XJ。法定代表人:卿光宗,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安徽埃克森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兴鹏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埃克森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兴鹏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其名下等值的其他财产。安徽埃克森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埃克森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兴鹏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其名下等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3770元,由申请人安徽埃克森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单 斌人民陪审员 殷华晨人民陪审员 郑训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梅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