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02执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何天生与平顶山市宏诚商贸有限公司、河南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天生,平顶山市宏诚商贸有限公司,河南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02执348号申请执行人何天生,男,1953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宏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湛河桥北西侧田园城市花园北楼22层。法定代表人董志成,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南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北路中段田园城市花园A座三楼。法定代表人董志强,总经理。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4民终34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宏诚商贸有限公司、河南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宏诚商贸有限公司、河南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具体财产及期限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扣押清单)。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赵寰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