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2民初4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杨柏铃诉遵义市新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邓少轩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柏铃,遵义市新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邓少轩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2民初4106号原告:杨柏铃,男,197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剑波,贵州桓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梅,贵州桓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遵义市新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苟家井客运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709641083B。法定代表人:王新明。第三人:邓少轩,男,1965年1月3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原告杨柏铃与被告遵义市新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邓少轩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杨柏铃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柏铃撤诉。案件受理费23210元,减半收取计11605元,由原告杨柏铃承担。审判员 杨玉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廷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