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02执9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李玉环刑事附带民事退赔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2执97号之二被执行人李玉环,女,1972年1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玉环刑事附带民事退赔一案,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2016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6)陕0202刑初56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李玉环退赔冯小玲等被害人1103700元。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依法立案,并向李玉环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三日内向冯小玲等人退赔110370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3437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押被执行人李玉环赃款360000元及周大生项链一条(购买价值6400元),支付给冯小玲等十二名被害人。本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李玉环所有的房产。经查,被执行人李玉环无银行存款,亦无车辆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因诈骗罪正在陕西省女子监狱九分监区服刑中,无法执行。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202执97号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权利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 卫审判员 惠 平审判员 李茂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魏秋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