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3执507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李伟斌、陈米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伟斌,陈米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3执507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伟斌,男,1975年10月9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陈米亚,女,1975年3月20日出生,住台州市椒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伟斌与被执行人陈米亚为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浙1003民初6123号民事判决一案中,于2016年12月16日向被执行人陈米亚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陈米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返还申请执行人李伟斌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并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和代理费3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272.5元、申请执行费695元。但被执行人陈米亚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调查了被执行人陈米亚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陈米亚在银行有存款帐户开户,本院已进行冻结,但申请执行人李伟斌以达成执行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解除被执行人陈米亚银行账户的冻结。被执行人陈米亚在台州市区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陈米亚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无股权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陈米亚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经依法予以实地查找,并依法传唤了被执行人陈米亚。2017年3月7日,申请执行人李伟斌与被执行人陈米亚达成执行和解,约定分期履行。截止目前,申请执行人实现了债权25000元。申请执行人未在本院通知的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陈米亚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联系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陈米亚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短信回执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米亚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1003执507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尤高云代理审判员 鲍罗亭代理审判员 林 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张卫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