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902民初2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高玉利与杨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玉利,杨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发文拟稿签发:核稿:起草单位速裁庭拟稿人机密程度发放范围: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02民初2489号原告:高玉利,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兴华,泰安泰山泰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鹏,男,1977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原告高玉利与被告杨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员 戚 桂 亮人民陪审员 :张灿国人民陪审员 :王大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文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