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307执7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东莞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某创科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创科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7793号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凤岗镇黄洞村东升工业区二路一号A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UW5AG4X。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创科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平湖社区石井路33号大院内新厂房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63494162。法定代表人黄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创科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307民初60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6月5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74120元、违约金3000元、迟延履行期间利息389元、案件受理费1090元、执行费1079元、共计人民币79678元。经查,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创科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79678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汤明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相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