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2执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解放区农村商业银行与李英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作市解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英,张其成,王强,刘明,王军萍,王进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02执532号申请执行人焦作市解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被执行人李英,女,1977年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山阳区。被执行人张其成,男,1972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被执行人王强,男,197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被执行人刘明,男,198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中站区。被执行人王军萍,女,196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山阳区。被执行人王进才,男,196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汽车、无到期证劵、无可供执行的房地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够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5)解民二金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苗滋滨审判员 宋海燕审判员 程志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雒天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