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民初3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孙晶晶与崔红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晶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5民初3212号原告孙晶晶,女,汉族,1987年10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偃师市。被告崔红现,男,汉族,1970年3月5日出生,住登封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5739元及逾期违约金(每月按借款总额10%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孙晶晶诉被告崔红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崔红现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孙晶晶偿还借款5739元及逾期违约金(按月年利率24%计算自2016年7月21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孙晶晶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崔红现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 真 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