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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陕西新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陕西铭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新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陕西铭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806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新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柿园路35号安顺世纪广场8层010803号房。法定代表人耿金龙,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铭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西段南侧今叶家园B座13层C1室。法定代表人:魏志,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陕西新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陕西铭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4)碑民初字第020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但一直未履行。经查,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03执806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梅宏枝审判员  夏怀山审判员  赵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