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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执恢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姜代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姜代发,邓丽芳,姜历添,刘秀弟,邓发根,曾顺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恢1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住所地永安市燕江中路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676527072F。负责人:陈汉榕,行长。委托代理人:黄雨燕,该行员工。被执行人:姜代发,男,196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邓丽芳,女,197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姜历添,男,195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刘秀弟,女,196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邓发根,男,198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曾顺柳,女,198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姜代发、邓丽芳、姜历添、刘秀弟、邓发根、曾顺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以与被执行人姜代发、邓丽芳、姜历添、刘秀弟、邓发根、曾顺柳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姜代发、邓丽芳、姜历添、刘秀弟、邓发根、曾顺柳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81执恢1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祖军审 判 员  叶祖泉代理审判员  罗德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樊筱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