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8民初2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胡文全与赤峰利新建筑有限公司、杨士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赤峰利新建筑有限公司,杨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8民初2736号原告:胡某,男,1979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赤峰利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昭乌达小学对面。法定代表人:宋某,经理。被告杨某,男,1977年10与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原告胡某与被告赤峰利新建筑有限公司、杨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胡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工资4327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7月至2016年8月原告为被告在赤峰市××旗仓窖村承建的三徐家具办公楼工程进行木工支模施工,后因支付劳动报酬问题,原被告发生争议,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裁判。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发生劳动争议后,双方应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适用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五)项、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胡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孔 维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萨日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