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724民初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湖南华宇机械贸易有限公司与邓建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华宇机械贸易有限公司,邓建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4民初622号原告:湖南华宇机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中路87号。法定代表人:刘利民,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龙,男,公司法务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燕,女,公司法务部法务专员。被告:邓建中,男,196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澧县。原告湖南华宇机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邓建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湖南华宇机械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湖南华宇机械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华宇机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894元,减半收取2947元,由湖南华宇机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惠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薇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