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02执1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陈新委、郭宗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新委,郭宗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02执1448号申请执行人陈新委,男,汉族。被执行人郭宗山,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陈新委申请执行郭宗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302民初136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暂不宜执行,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12116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未清偿,在本案中应承担的各项诉讼、执行费用亦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凭本裁定书及原生效法律文书,随时请求本院执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所定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学强审判员  路东昌审判员  刘世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尤洪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