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5刑申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王翠云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皖05刑申4号申诉人王翠云:你对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2009)含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巢刑终字第117号刑事判决不服,以“判决书认定司友龙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原审判决及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以维持。申诉人的申诉理由经审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所规定的情形,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