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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12执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赵金国与陈铃娟、刘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金国,陈铃娟,刘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12执168号申请执行人赵金国,男,1975年7月生,汉族。被执行人陈铃娟,女,1982年3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云,男,1982年5月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赵金国与被执行人刘云、陈铃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作出的(2016)苏1112民初9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30000元、案件受理费1160元。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31160元,申请执行费367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云、陈铃娟下落不明,其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对本院查明的财产情况表示认可,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终结本院(2016)苏1112民初9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再次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为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 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