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02民初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分行与李喜平、牛挨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分行,李喜平,牛挨香,夫妻关系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02民初51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分行。住所地:吕梁市离石区新隆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0060261718XE。法定代表人:朱学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辉,山西轩明(吕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山西轩明(吕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喜平。被告:牛挨香。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本院在审理原、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分行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二被告在审理期间将贷款全部结清,并自愿承担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分行撤诉。诉讼费2056元,减半收取计1028元,由二被告负担。审判员 刘志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任红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