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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02执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福建蓝盾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罗丝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蓝盾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罗丝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02执590号申请执行人:福建蓝盾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19号A幢,组织机构代码证66281781-0。委托代理人:林婷,福建中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罗丝华,男,197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赛岐开发区。申请执行人福建蓝盾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丝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蕉民初字第45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福建蓝盾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的财产待处置,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蕉民初字第450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锡铿审判员  黄振勤审判员  谢 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朝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