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82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蔺建明与刘康、刘秋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蔺建明,刘康,刘秋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82执55号申请执行人:蔺建明,男,汉族,1965年2月5日生。被执行人:刘康,男,汉族,1989年12月24日生,现在霍州市看守所关押。被执行人:刘秋生,男,汉族,1959年8月1日生。本院在执行蔺建明与刘康、刘秋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秋生在霍州市北环路街道办事处北关居民委员会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秋生在霍州市北环路街道办事处北关居民委员会收入21763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武平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魏鼎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