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4民初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与何强、翟三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何强,翟三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4民初99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96847024XT。住所地:开封市丁角街88号。负责人:康广明,任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大海、温新志,该单位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何强,男,汉族,1970年12月29日生,住开封市龙亭区。被告翟三云,女,汉族,1968年9月20日生,住开封市龙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诉被告何强、翟三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伦振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天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