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3行审1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南阳市水利局、河南豪盛商贸有���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南阳市水利局,河南豪盛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303行审1221号申请执行人南阳市水利局。法定代表人王玉献,任局长。委托代理人罗伟、张爱森,该局干部。被执行人河南豪盛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南阳市水利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豪盛商贸有限公司水利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8日作出(宛)水罚决字〔2016〕第18号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被处罚人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被执行人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南阳市水利局认定河南豪盛商贸有限公司“在中州路与人民路交叉口(河南豪盛商贸有限公司停车场内)有一眼隐藏的自备井未办理相关手续常年擅自取用地下水。”对河南豪盛商贸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为:“1、封填其取水设施;2、处以人民币柒万元罚款。”本院认为,该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南��市水利局作出的(宛)水罚决字〔2016〕第18号行政处罚决定。审判长 :任传龙审判员 :吴张红审判员 :刘小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佳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