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327民初1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何英与匡存倡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英,匡存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7民初1425号原告:何英,男,197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贵州省凤冈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坚(系何英之胞弟),男,1979年8月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现住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匡存倡,男,195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贵州省凤冈县,原告何英与被告匡存倡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何英于2017年6月15日以涉案土地未办理批复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英以上述理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英撤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计30元,由原告何英负担。审判员  张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