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828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新疆百丰德番茄制品有限公司与焦传娟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事裁定书
法院
和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新疆百丰德番茄制品有限公司,焦传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28民申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新疆百丰德番茄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和硕县清水河农场工业园区(宏岳棉麻公司西侧)。法定代表人:申文革,职务:该公司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焦传娟,女,198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新疆和硕县,身份证号码:。再审申请人新疆百丰德番茄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焦传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新2828民初1095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新疆百丰德番茄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因申请人代理人朱成彦在外地出差未能于2016年11月23日及时赶到庭审现场,故申请撤销2016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6)新2828民初1095号民事裁定书,请求法院予以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2016年11月23日,原告新疆百丰德番茄制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故再审申请人新疆百丰德番茄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新疆百丰德番茄制品有限公司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阿勒腾图雅审 判 员 阿衣 先木助理审判员 杨 立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曾 雪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