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民终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桃江支公司与李卫贤、胡春芳、胡创、范红兵、刘国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桃江支公司,李卫贤,刘国强,胡创,胡春芳,范红兵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民终1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桃江支公司,住所地桃江县。负责人:高拥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贺伏海,男,该支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卫贤,男,195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桃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易之,湖南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国强,男,196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桃江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创,男,198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桃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夏前,男,197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系胡创之叔。)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春芳,男,1957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桃江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范红兵,男,196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桃江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卫贤、胡春芳、胡创、范红兵、刘国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2016)湘0922民初9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2016)湘0922民初98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黄 和 平审判员 刘国清代理审判员吴丽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伊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