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6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佛山丰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陈宁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丰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陈宁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5民初6382号原告:佛山丰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白沙兴联北路自编8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5847015200。法定代表人:冼宇。委托代理人:李巨奇,男,198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系原告的经理。被告:陈宁,男,197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苍梧县,委托代理人:容浩,广东信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江润凯,广东信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受理了原告佛山丰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宁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巨奇、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江润凯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事实认定及裁判理由以下是双方没有争议的事项,本院予以确认:1.劳动仲裁情况。被告于2017年3月6日作为申请人以原告为被申请人向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确认申请人在2015年11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期间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支付2月份的工资3000元;(3)被申请人支付加班工资51350.88元;(4)被申请人支付2016年3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4000元;(5)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9000元。2.劳动仲裁结果。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佛南劳人仲案字[2017]57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15年10月20日至2017年2月2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二倍工资差额18709.67元;(3)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3.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述仲裁裁决书而起诉,请求:(1)原告无需支付被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8709.6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4.被告的工作岗位及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被告在原告处从事保安工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5.被告的工资情况。被告工资为2500元/月,原告每月以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发放上月工资。本案中,双方举证及质证意见如下:原告提交了如下证据:1.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各1份,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佛南劳人仲案字[2017]574号仲裁裁决书(1份,原件)、送达回证(1份,复印件),证明本案已经过劳动仲裁的前置程序,原告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3.员工入职登记表(1份,原件)、员工辞职申请(1份,原件),证明被告要求不签订劳动合同,因为被告随时会离职。经庭审质证、辩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均无异议。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只能证明被告于2015年10月20日入职原告处,从事保安工作及于2017年2月28日离职,并不能证实原告有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原告主张无需向被告支付相应的二倍工资差额应当提供已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应向被告支付相应的二倍工资差额。被告没有证据提交。对于双方有争议的事项,本院认定如下:一、关于原、被告之间劳动关系的存续时间问题。本案仲裁裁决第一项内容为确认原、被告在2015年10月20日至2017年2月2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对此均没有提起诉讼,视为服裁,故本院确认原、被告在2015年10月20日至2017年2月2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问题。原告认为是被告要求不签订劳动合同,且原告急需员工及考虑被告的工作经历,故没有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但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其主张,且原告作为用人单位,掌握其与被告建立劳动关系的主动权,依法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未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依法应向被告支付2015年11月20日至2016年10月19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双方均确认被告提起劳动仲裁的时间为2017年3月6日,故2016年3月6日前的二倍工资差额已超出一年仲裁时效,本院不予审查。2016年3月至2016年10月的工资经劳动仲裁委认定均为2500元,被告对此无异议,而原告在庭审中陈述被告工资每月约2500元,双方主张基本一致。且原告称没有保存工资台账,未能依法履行用人单位保存工资台账的法律义务,故本院依法采信被告的主张,认定被告2016年3月至2016年10月的工资均为2500元。原告应支付予被告2016年3月6日至2016年10月19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为18629.04元(2500元/月÷31天×26天+2500元/月×6个月+2500元/月÷31天×19天)。原告请求无需向被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8709.67元,本院不予全部支持。裁判结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佛山市丰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宁在2015年10月20日至2017年2月2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原告佛山市丰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8629.04元予被告陈宁。三、驳回原告佛山市丰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廖锡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倩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