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民初5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闵聪诉与赵志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闵聪,赵志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5699号申请人:闵聪,男,汉族,1982年10月22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翔,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赵志红,男,汉族,1980年3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闵聪诉被申请人赵志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闵聪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赵志红价值5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闵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便于案件的审理及案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赵志红单独所有的位于金牛区育仁东路×号×栋×单元×楼×号房屋;查封时间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罗 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玲玲 百度搜索“”